在網路上創作通常很容易碰到智慧財產權的議題,不論是否有心或無意觸犯著作權,野兔希望今天藉著部落格來宣導一下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
便利的科技讓我們在網路上可以暢所欲言,盡情展現自己的特色,甚至有些人因此而大紅大紫,但在這背後每一個人都會有一篇篇辛苦的血汗故事。

今日這個過於方便的網路也引來不少問題,有人會去利用滑鼠右鍵複製的功能,去Copy他所想要的東西,不論是文字還是圖片,但野兔希望能夠透過這篇著作權宣導文章,讓大家更進一步瞭解著作權的重要性。

相信很多人在網路上都喜歡與大眾分享有趣、新奇的事物,甚至攝影的好作品、美味的佳餚,都會是在網路上流傳的主題。
要如何分享這些好資訊才不會觸犯著作權,且又尊重原創呢?
很簡單,至少必需注意到下列幾項重點
1.不要全文轉載:未經作者授權進行全文轉載很難構成合理使用。
2.不要私自更改轉載內容:修改他人文章還會涉及改作權或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3.不要隨意轉做為商業用途:商業用途很難構成合理使用,原則上應取得授權。
使用時需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及65條第2項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才算是合理使用喔!

分享時可以這樣做(此分享方式可免告知原作者)
1.網摘
2.標明引用來源
3.附上原文連結
例:
『在台南有一間在日據時代相當重要的首長官邸建築「台南縣知事官邸」,官邸興建於西元1900年,在2000年由台南市指定為市定古蹟…』
(原文引用:野兔村-[台南-古蹟] 原台南縣知事官邸 https://hares.tw/archives/1356)

利用超連結將流量導回原作者網站,這也是對原作的一種鼓勵。

大多數以照片、圖文為主的部落格最大的困擾就是照片、圖片擺放的網路空間,因為一般的空間都是有限制外連的流量,所以一旦照片、圖片被盜連,影響原PO的權益可是非常地巨大!如果想讓更多人欣賞到好作品,就請各位到原PO的網站欣賞,相信原PO看到有這麼多人在欣賞他的作品時,一定會更加努力創造出更多令人驚奇的作品。

如果您需要將照片轉做為商業用途、或是轉做自己其他使用(像是學術研究、報告),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請務必通知原作者,告知您的用途,並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及標示作者姓名,以免日後產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

大多數部落格的格主都會很用心經營自己的格子,而一旦自己用心編寫的文章被人所盜用後絕大部份部落客都會相當灰心喪志。
在這邊野兔要說別難過了,因為你寫的文章有意義,所以才會有人想動歪腦筋呀!開心一點並趕快處理這問題唷!
當發現有人違反著作權法時,記得先蒐證,快把違反著作權法的網頁頁面拍下來,並告知對方此舉已經違反著作權法了,請對方移除違法的文章。
如果對方的站台是在BSP(例如無名小站、痞客邦、天空部落…等等),也可以直接跟站方檢舉,並持續追蹤是否有處理妥當。

最後如果上述方法,都沒有得到有善的回應跟處理,也可以利用法律途徑來解決,過程可能會相當繁瑣,這時就要多請教懂法律的朋友來幫忙了!

最後還是希望大家多多宣傳著作權的重要性,讓網路擁有更多原PO的創作力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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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omments

  1. 分享小弟的經驗:
    基本上若未申請著作權保護,像盜文、轉貼之類的…,根本就沒有構成違反著作權法條例,建議請個律師協同協助辦理著作權申請,如此才有法律效用,不然司法機關根本不太理你。

    derek Windows XP Firefox 3.6.10
  2. 小妹不才,認為著作權不用申請。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而來:「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嗯…試試看提供幾個關鍵點讓大家思考:

    1.如何判斷是否合理使用?它偷文章去有什麼商業目的嗎?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2.如何確定侵害人受有利益?何謂「利益」?$一定是,但是部落格的「訪問人數」是嗎?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3.如果確定被侵害,版主可以做的是:請求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4.但要注意請求的時效有限制,過了再提起訴訟也沒辦法: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Ival Mac OS X Google Chrome 28.0.15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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